母亲被人殴打致伤,刘某某闻讯找对方理论,情急之下将对方推倒,对方倒地致肘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轻伤一级,刘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轻伤一级一旦定罪,当事人可能面临刑罚。孙伟伟律师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从损伤形成机制、被害人严重过错、事出有因等角度切入,提出伤情因果存疑、情节轻微,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基本案情
2025年,刘某某的母亲因与被害人长期存在家庭纠纷而发生争执,被害人对刘某某母亲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刘某某母亲遂联系刘某某,让其找被害人理论。理论期间,刘某某将被害人推倒,致被害人胳膊肘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刘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应否起诉,成为本案的核心。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接受委托介入,及时会见刘某某,还原母亲被殴打、其到场理论及推倒被害人的完整经过;移送审查起诉后,全面查阅卷宗,重点审查被害人殴打刘某某母亲的证据、推倒的具体动作、被害人倒地及肘部骨折的形成过程、伤情鉴定意见与损伤形成机制。
辩护人经审查认为:其一,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先行殴打刘某某母亲致伤,存在严重过错;其二,伤情因果关系存疑,在案鉴定意见仅证明损伤程度,并未证明“肘部粉碎性骨折”系刘某某推倒倒地直接形成,无法排除被害人自身陈旧伤病、体质及倒地姿势等因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其三,即便认定,刘某某行为单一、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辩护人据此向检察官提出不起诉意见,检察官采纳,刘某某最终获得不起诉。
三、争议焦点与辩护思路
(一)先立后破: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与辩护路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来说,其成立须同时具备伤害故意、伤害行为、轻伤以上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最能体现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结合本案,辩护人确立“主观故意、因果机制、被害人过错、情节轻微”四线并进的辩护路径。
(二)主观之辩:推倒系情急推搡,伤害故意不明显
刘某某系在母亲被殴打致伤后,找被害人理论,情急之下实施了单一的推倒动作,与连续殴打、持械伤害、蓄意报复有本质区别。
《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或者为摆脱拉扯、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本案中,刘某某的推倒行为具有明显的情急、推搡性质,其主观上对“肘部粉碎性骨折”的轻伤结果并无明确的追求或放任,伤害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均较小。
(三)因果之辩:损伤形成机制存疑,损伤参与度需查清
被害人胳膊肘处的粉碎性骨折,系倒地时肘部着地形成。判断该结果是否由刘某某的推倒行为直接导致,必须查明损伤形成机制,不能仅凭“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即完成归责。
其一,审查损伤形成机制。推倒、倒地、肘部着地、骨折之间是否有客观证据印证,被害人受伤的具体过程是否清楚。
其二,审查被害人自身因素。被害人的年龄、是否患有骨质疏松、肘部是否存在陈旧伤或基础病变,是否影响骨折的形成。
其三,审查损伤参与度。即推倒行为对骨折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是否存在伤病共同作用、多因一果。
《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第(六)条要求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查损伤是否因既往伤病所致;若伤病共同作用,应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伤病关系的规定处理。本案在案鉴定意见仅证明损伤程度,未对损伤形成机制、损伤参与度作出说明,无法排除被害人自身伤病等因素参与骨折形成的合理怀疑,不能确认骨折系这一推直接形成,伤情因果关系存疑。
(四)被害人过错之辩:不法侵害在先,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
本案源于长期家庭纠纷,被害人先行殴打刘某某母亲并致其受伤,不法侵害在先。刘某某系在母亲被打伤后,受母亲联系到场理论,属于激愤、应激情境。
《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谁先动手等情节。虽然本案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结合具体事实认定,但被害人严重过错是引发本案冲突的直接起因,应当作为对刘某某大幅从宽、依法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五)事出有因、民间矛盾,依法少捕慎诉慎押
本案系家庭、亲属间的民间矛盾纠纷引发,并非无端滋事、恶意伤害。《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明确,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应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刘某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明显较低。
(六)情节轻微之辩:依法可以不起诉
综合本案,刘某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其一,系初犯、偶犯,行为单一、未持凶器;其二,案发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愿意赔偿并赔礼道歉;其三,如存在自首、现场等候或经通知到案等情节,亦应依法认定。
《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七)技术性证据审查
同时,辩护人对伤情鉴定的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时机、损伤等级、损伤形成机制及伤病关系进行审查;对鉴定意见存在疑问的,依法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损伤参与度鉴定,以客观、科学的技术性证据查明伤情成因。
四、案件结果
经辩护人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损伤形成机制、被害人过错及全案情节进行实质审查后,认定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公正、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得以化解。
五、辩护启示:故意伤害(轻伤)无罪辩护要点
结合本案,办理轻伤害案件,辩护人应重点把握七点:
- 1.主观故意审查。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区分情急推搡、拉扯、应急防御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依据《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第(七)条主张不宜认定。
- 2.因果关系审查。查明损伤形成机制与损伤参与度,排除陈旧伤、自身体质、倒地姿势等因素,多因一果或因果存疑的,不能简单归责。
- 3.技术性证据审查。对鉴定意见实质审查,核查资质、时机、等级、机制与伤病关系,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损伤参与度鉴定。
- 4.被害人过错审查。查明不法侵害在先、谁先动手、对冲突升级有无过错,以被害人严重过错主张大幅从宽。
- 5.正当防卫审查。依据第(九)条,结合案发起因、暴力是否相当,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
- 6.民间矛盾从宽审查。对婚恋、家庭、亲友、邻里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主张依法少捕慎诉慎押。
- 7.情节轻微不起诉审查。围绕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刑事和解、谅解、初犯偶犯,依据第(十一)(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争取相对不起诉。
轻伤害案件不是“谁受伤谁有理”,更不能“唯结果论”。既要看到损伤结果,也要查清损伤形成机制、案发起因与双方过错。对事出有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行为单一、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人应积极推动刑事和解、争取不起诉,既修复社会关系,也守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成功不起诉,是专业辩护与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