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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缠厮打非袭警 变更罪名获不起诉

2026-10-17 本站 0 次浏览

一起邻里纠纷,民警出警处置;当事人刘某某因一时不满,与民警发生纠缠、厮打,又在民警离开时以土块击打警车,被以袭警罪立案。袭警罪依法从严适用,缓刑、不起诉空间极小。孙伟伟律师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先以“不符合暴力袭击构成”主张变更罪名,再以“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一、基本案情

2025年,刘某某因邻里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对方报警。民警接警后依法出警,对双方纠纷进行调处。刘某某因对处理方式不满,情绪激动,对办案民警进行纠缠、厮打;在民警准备离开时,又拾起地上土块击打警车。民警遂将刘某某控制,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袭警罪刑事立案,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前,袭警罪依法从严适用,实践中判处实刑比例较高,缓刑、不起诉难度极大,案件一度对刘某某十分不利。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接受委托介入,及时会见刘某某,还原纠纷处置、肢体接触及击打警车的完整经过;移送审查起诉后,全面查阅卷宗,重点审查民警伤情、警车损坏情况、执法记录仪录像及言词证据。

辩护人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袭警罪“暴力袭击”的构成要件:其与民警的厮打系一般性肢体冲突、纠缠,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以土块击打警车,指向的是车辆而非民警人身,且不足以危及人身安全,依法不应认定为袭警罪。辩护人首先向检察官提出变更罪名的意见——即使认定犯罪,也应适用妨害公务罪;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本案事出有因、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经充分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刘某某最终获得不起诉。

三、争议焦点与辩护思路

(一)先立后破:袭警罪的犯罪构成与从严政策

袭警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独立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来说,本罪成立须同时证明:一是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二是行为人对民警实施了“暴力袭击”,三是暴力指向民警人身。

需要强调的是,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虽同处一条、渊源相近,但袭警罪是特殊罪名,有独立、更严格的行为构成,不能简单认为“只要与警察发生冲突就是袭警罪”。是否属于“暴力袭击”,是区分两罪、决定本案定性的关键。

(二)暴力程度之辩:纠缠厮打系一般肢体冲突,未造成轻微伤后果

2025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5〕1号)第一条明确,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须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才认定为“暴力袭击”;同时明确,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暴力袭击”。

其一,刘某某与民警的“厮打”发生在其情绪激动、被处置过程中,表现为拉扯、推搡、纠缠等一般性肢体冲突,并无主动、持续攻击民警的行为。

其二,卷内没有民警构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证据,无相应伤情鉴定或伤情未达轻微伤。依照第一条,缺少“轻微伤以上后果”这一要件,不能认定为袭警罪的暴力袭击。

其三,“纠缠”本身是对执法活动的持续阻挠,而非对民警人身的暴力袭击,其性质更接近妨害公务中的“阻碍”行为。

(三)击车之辩:土块击车指向车辆、不足危及人身安全,不构成袭警罪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须“足以危及人身安全”,才认定为暴力袭击。

其一,刘某某系以土块击打警车。土块质地松散、杀伤力极低,通常不足以损坏车辆,更不足以危及车内或附近民警的人身安全,卷内亦无警车损毁、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证据,不符合“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要件。

其二,袭警罪的暴力在本质上须指向人民警察的人身。刘某某击打的对象是警车这一财物,而非民警身体;对警车、警械实施暴力但未危及人身安全的,依法不属于袭警罪,视情可构成妨害公务罪或作治安违法处理。

其三,击打警车发生在“民警离开时”,带有情绪宣泄、挑衅性质,客观上并未阻碍民警继续执法或造成实际损害,危害后果显著轻微。

(四)变更罪名之辩:本案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本案辩护的关键一步,是先将罪名由袭警罪变更为妨害公务罪。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这正是本案变更罪名的直接法律依据。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可归纳为四点:一是行为对象不同,袭警罪对象限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公务罪对象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行为方式不同,袭警罪是“暴力袭击”,须具有主动攻击性并达到第一条规定的后果或危险标准,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足以使公务不能正常执行即可,暴力程度要求更低;三是暴力指向不同,袭警罪暴力须直接指向民警人身,对警车、警械等物实施暴力但未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条件的定妨害公务罪;四是法定刑不同,袭警罪设两档、最高可判七年,妨害公务罪仅一档、最高三年。

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属于以肢体冲突、纠缠、击车方式阻碍民警执法,未达到袭警罪“暴力袭击”标准,依照第七条应适用妨害公务罪。

(五)出罪之辩:事出有因、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变更罪名后,辩护人进而主张本案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其一,事出有因,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刘某某系在对处理结果不满、情绪失控下的激情行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并非无端挑衅执法权威。

其二,后果轻微,未造成民警轻微伤以上后果,警车亦无实质损坏,执法活动最终完成,社会危害性小。其三,从宽情节充分,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赔礼道歉。

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符合该条规定。

(六)执法规范与证据审查

同时,辩护人对执法记录仪录像、伤情及车损证据、言词证据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民警出警处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处置方式不当等引发冲突的因素,司法解释第四条对执法过错的处理作出规定;二是坚持以客观证据认定暴力程度与后果,对仅有言词描述、缺乏伤情或损坏证据的,不应认定为袭警罪。

四、案件结果

经辩护人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机关采纳变更罪名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本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起本可能以袭警罪判处实刑的案件,通过“先变罪名、后争不起诉”的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公正、妥善处理。

五、辩护启示:袭警罪无罪(变更罪名)辩护要点

结合本案,办理袭警案件,辩护人应重点把握七点:

  1. 1.审查“暴力袭击”的认定。对照高检发释字〔2025〕1号第一条,重点审查是否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是否足以危及人身安全;对轻微肢体冲突、挣脱蹬腿、一般性抗拒及言语攻击,主张不属于暴力袭击。
  2. 2.审查暴力指向。暴力须指向民警人身,对仅打砸警车、警械等财物但未危及人身安全的,主张不构成袭警罪。
  3. 3.审查危害后果。核查民警伤情鉴定、警车损毁、公务是否受阻等,缺乏后果或危险证据的,主张不成立袭警罪。
  4. 4.主动主张变更罪名。对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暴力威胁阻碍执法的,依第七条主张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降低罪名评价。
  5. 5.审查执法是否规范。关注执法记录仪、处置方式是否存在过错,依第四条主张不作为犯罪或从宽处理。
  6. 6.争取情节轻微不起诉。围绕事出有因、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赔偿谅解、后果轻微,依第十条争取不起诉、免刑或不作为犯罪。
  7. 7.把握辩护策略。注意袭警罪从严、缓刑不起诉难的现实,采取“先变罪名、再争不起诉”的递进思路,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争取最佳处理。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暴力袭警行为依法严惩,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但袭警罪有其严格的法定构成,刑罚适用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对因民间纠纷、情绪失控引发、暴力程度低、危害后果小的案件,辩护人应准确把握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该变更罪名的依法变更,情节轻微的积极争取不起诉,既维护执法权威,也守住司法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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