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自媒体的发展,“在线算命”“网络法事”“塔罗占卜”等玄学消费日益普遍,其中一部分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主观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普通诈骗不同,算命、看事、占卜、做法事的内容属于“超验事实”,超出科学与经验可以检验的范围,既难以证实为真,也不能简单证明为假,因而不能仅因相关观念缺乏科学依据,就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虚构事实”。实务中,容易出现“涉迷信即欺骗、以收费高低倒推诈骗、以事后效果未达预期倒推事前受骗”的倾向,把本属民俗、信仰和民事纠纷范畴的行为拔高为犯罪。孙伟伟律师在当事人被批捕、被指控利用国学算命实施诈骗的情况下,通过阅卷提出当事人算命看事的内容均有传统国学、命理、佛教典籍和民俗依据,并非虚构事实,其真实采购耗材、亲自履行、提供了真实对价,依法不构成诈骗罪,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将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效果显著。
一、基本案情
仝某某长期对传统命理、佛学、国学有兴趣,通过阅读公开出版的命理、佛教典籍,学习看八字、排盘、超度、点灯祈福、化太岁等,并在网络上为他人提供看事、算命、做法事等服务,收取相应费用。
被害人赵某某因家中长辈横死、自身工作不顺,主动联系仝某某看运势,后又多次请其供灯、做法事、超度祈福。数年后,赵某某认为“没有效果”,遂报案。办案机关以仝某某虚构能转运消灾、骗取财物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审查后批准逮捕。
辩护人在仝某某被批捕后介入。阅卷后,辩护人发现:①仝某某算命看事的内容均有典籍、民俗和公开出版物依据,并非凭空捏造;②其排盘后曾“说中”赵某某家中长辈横死的事实;③其收费后真实购买祭祀用品、亲自实施法事,供灯按燃烧时长和成本定价,提供了真实对价;④赵某某系主动联系、主动询问、自行核算费用,并非被诱导懵懂交付。据此,辩护人认为仝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继续羁押已无必要。
二、办案经过
孙伟伟律师在当事人被批捕后接受委托,第一时间通过多次会见,详细了解仝某某学习命理、佛学的途径,提供服务的项目、定价、履行方式,以及与赵某某的交往经过,并对其进行系统的笔录培训,指导其客观陈述每一项服务的典籍依据和实际履行情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全面阅卷,逐笔核对在案的转账记录、订单截图、聊天记录,按服务项目分类梳理,确认:①供灯、烧纸、供奉、化太岁、看八字等项目均真实采购、真实履行;②部分人情往来、买卖、教学性质款项不属于诈骗;③赵某某主动发起、主动询价、自行加总计算,部分大额款项仝某某还曾劝其量力而行。
辩护人据此提交法律意见书,从犯罪构成角度系统论证仝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指出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继续羁押必要。检察机关充分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后将仝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争议焦点与辩护思路
(一)内容之辩:算命看事有典籍民俗依据,非虚构事实
诈骗罪客观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前提。仝某某所述因果、业力、超度、点灯、化太岁等内容,均来源于公开流传的命理、佛教典籍和民间长期存在的信仰观念,其学习途径包括阅读传统命理书籍、使用排盘软件、观看网络视频、跟寺庙道观的僧人道士学习,并非为骗取财物而刻意编造。
更为关键的是,仝某某通过八字排盘,曾“说中”赵某某家中长辈横死之事,赵某某亦承认家中老一辈确有上吊、跳河等情形,其信任正是建立在“被说中”这一客观事实之上。超验内容“无法证实为真”,在逻辑上并不等同于“可以证明为假”;只要行为人提供的服务具备民俗或典籍依据,就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所要求的欺骗行为。
(二)对价之辩:真实采购、真实履行、按成本定价
仝某某收费后,实际购买酥油灯、黄纸、元宝等祭祀用品并烧化,供灯时念经,点灯时间长短与收费档次相对应,部分法事还拍视频反馈。其供灯按燃烧时长和耗材成本分档定价,并非空手套白狼。
对于“大部分款项用于生活开支”的指控,需要强调:服务提供者取得对价后将收入用于生活,与其是否虚构事实、是否提供真实对价是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以款项的最终用途倒推交易时即有诈骗故意。仝某某“真实采购、真实履行、按耗材定价、大额可退”的模式,与收钱不办事、所收钱财远超功德对价的典型诈骗存在本质区别。
(三)因果之辩:被害人主动、自愿、明知,未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本案交往由赵某某主动发起,其主动提供生辰八字、主动询问能否供佛、主动提出化太岁、对项目价格自行加总核算,供灯项目明码标价、档次公开,由其自行选择。
赵某某的不安心理源于其家中确有长辈横死、自身工作不顺等真实遭遇和本已接受的民俗观念,而非仝某某编造“你儿子会出事、过不了这一关”之类针对特定对象、内容具体、可证伪的紧迫灾祸。仝某某关于“业力”“因果”的表述,是条件式、通泛化的教义阐释,与具象灾祸恐吓有本质区别。
此外,超度、祈福的效果属于主观信仰范畴,本无客观统一的验证标准。赵某某在数年间持续、主动、上百次付款,从未对效果提出异议,直至认为“没效果”才报案。信仰期待落空属于民事或道德纠纷,不能因事后心愿未达、关系恶化,倒推其每次付款时均存在诈骗罪所要求的错误认识,否则即属结果归罪。
(四)主观之辩:自身真实信仰,无非法占有目的
判断算命、法事服务者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关键在于其自身是否真诚相信所宣称的内容。仝某某在住处自建佛堂、长期供奉、持续采购佛教用品,并明确表示自己相信法事有效果、把做法事视为积攒福报,属于“信而做之”,而非“知假卖假”。
从客观行为看,仝某某真实履约、主动退还最大一笔款项、未更换联系方式、未卷款逃匿,双方另有真实借贷关系,均与诈骗行为人骗取财物后的典型特征不符。其“骗钱”一类概括性、评价性表述,是在预设“诈骗”前提下的事后法律评价,与关于行为当时认识的具体供述矛盾,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诈骗故意的依据。
(五)程序之辩:羁押必要性审查,批捕后应予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逮捕并非一押到底,羁押必要性应随证据和案情变化动态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3年《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事实、情节发生变化、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或无罪的,应当立即开展审查并提出释放或变更建议;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变更。本案仝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具有相当依据,证据已基本固定,其无串供、毁证可能,家属愿意提供担保,继续羁押已无必要。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充分采纳辩护人关于仝某某算命看事具有典籍民俗依据、并非虚构事实、真实采购履行并提供对价、被害人主动自愿、仝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意见,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后将仝某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是辩护人在当事人被批捕的不利局面下,通过精细阅卷、逐笔核对、引入社会相当性理论实质限缩构成要件,并准确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成功将不构成诈骗罪、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当事人从羁押状态中“打捞”出来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辩护人坚持证据裁判、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专业能力。
五、辩护启示:国学算命类诈骗案件辩护要点
结合本案,办理利用国学、算命、占卜、法事等被控诈骗的案件,辩护人应重点把握:
- 1.区分超验与虚构。无法证实为真不等于可证明为假,反对涉迷信即欺骗。
- 2.核查典籍依据。内容有命理、佛教典籍或民俗依据的,主张非虚构事实。
- 3.固定“说中”事实。排盘判断与客观情况相符的,证明信任非源于谎言。
- 4.核查真实对价。真实采购、真实履行、按成本定价的,非收钱不办事。
- 5.区分主动与诱导。被害人主动发起、询价、选择的,非被动受骗。
- 6.区分教义与恐吓。通泛化教义阐释不同于具象、可证伪的灾祸恐吓。
- 7.审查真诚信仰。行为人自身相信、信仰水平不低于被害人的,无诈骗故意。
- 8.核对非法占有。履约、退款、未逃匿、另有借贷的,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 9.逐笔扣减数额。人情、买卖、教学及已履行对价部分,不计入诈骗数额。
- 10.用足羁押审查。批捕后依刑诉法第95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变更。
国学算命、玄学消费类案件,最容易出现“涉迷信即欺骗、以收费高低倒推诈骗、以效果未达倒推受骗、以全案金额拔高个体责任”的倾向。辩护应坚持证据裁判、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把“内容有无典籍民俗依据”“是否真实履行、提供对价”“被害人是否主动自愿、有无错误认识”“行为人是否真诚信仰、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继续羁押必要”作为审查核心:对有典籍依据、真实履行、提供对价的,主张不构成欺骗;对被害人主动、自愿、明知的,主张缺乏诈骗因果;对行为人自身真诚信仰、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主张不构成诈骗罪;对证据已固定、无社会危险性的,及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变更。本案的成功办理,对同类玄学消费、民俗信仰类案件如何准确界分民事纠纷、信仰自由与诈骗罪、限定处罚范围,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