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国家对奸淫幼女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根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此类案件的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而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一类特殊案件:被害人虽未满十四周岁,但心智早熟、在性关系中主动甚至全程主导,被告人则是刚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初犯偶犯。对这类案件,机械套用“从严、不缓刑”的一般规则,既不符合案件的特殊事实,也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孙伟伟律师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通过协助家属搜集、固定关键聊天记录,结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系统论证被害人主动主导、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并全力争取自首认定、赔偿谅解,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当庭释放、判处缓刑,在“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刚性规则下成功打开例外空间,辩护效果显著。
一、基本案情
杨某,2006年12月出生,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系高中在读学生。被害人孙某系幼女,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
2025年2月15日凌晨,杨某应孙某之邀,至孙某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家中,二人发生性关系。孙某的父亲当日查看监控后发现异常,赶至住处将杨某堵在阳台并当场报警。杨某明知对方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未作任何逃跑,民警到场后将其带走,杨某到案后对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以杨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因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且相关司法解释对成年被告人强奸未成年人“一般不适用缓刑”,杨某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实刑的后果。
二、办案经过
孙伟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杨某、了解案发经过,并对案件的特殊性作出判断:本案不同于以暴力、胁迫奸淫幼女的典型强奸,被害人在事件中主动邀约、全程主导,且其邀请杨某的真实动机与家庭矛盾有关。
辩护人认识到,此类案件中被害人陈述往往影响案件走向,而能够证明“被害人主动、引诱”的,主要是双方此前的聊天记录。为此,辩护人指导并协助家属全面搜集、固定杨某与孙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包括孙某向杨某发送购买的避孕套、多次发送性暗示消息、拍摄并发送身体照片等内容。这些聊天记录成为本案最关键的证据,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完整还原了被害人主动、主导的事实。
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围绕自首、被害人主动、被害人借被告人报复父亲、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提交详细法律意见,并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持续与检察官、法官沟通,最终促成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获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争议焦点与辩护思路
(一)到案之辩:现场等待、主动配合,主张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的,亦属法定从宽。本案中,杨某被被害人父亲堵在阳台时,明知对方已经拨打110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期间无任何逃跑意图和行为;其当时具备逃跑条件却未逃跑;民警到场后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杨某即自愿配合到派出所、主动交代全部事实,在被传唤、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如实供述。
辩护人据此主张杨某到案具有自动性、供述具有主动性,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减轻处罚。即便自首情节最终未被单独认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全部罪行,同样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后续在三年以下量刑、适用缓刑奠定基础。
(二)主导之辩:被害人主动邀约、全程主导
奸淫幼女案件中,幼女因不具备性同意能力,其“自愿”不能阻却犯罪成立,这一点辩护人并不否认。但在量刑上,性关系由谁发起、由谁主导,直接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聊天记录:孙某主动邀请杨某到家中,主动提出发生性关系、主动脱去自己衣物、主动提出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避孕套,过程中提出“算了”时杨某随即停止。整个过程中,孙某始终处于主动、主导地位,杨某处于被动配合地位。辩护人搜集的聊天记录与上述陈述一一印证,证明并非杨某引诱、胁迫幼女,而是幼女主动邀约,这是本案区别于典型奸淫幼女案件的关键,应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三)认知之辩:被害人心智早熟、性认知远超同龄人
辩护人通过在案证据进一步论证,被害人虽未满十四周岁,但其对性的认知水平明显高于同龄人:其一,主动购买避孕套并在过程中要求使用,案发时避孕套已拆封使用;其二,曾观看色情影片、知道性行为的内容,并承认有自慰行为;其三,对自身生理状况有成熟认知并能作出解释;其四,多次向杨某发送性暗示消息、身体照片;其五,事后有抽烟等表现,心理成熟度较高。
这些事实表明,被害人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有清晰认知,并非受蒙骗、受引诱的无知幼女。虽然这不能改变案件定性,但足以说明被告人并非利用幼童年幼无知实施奸淫,其主观恶性和应受谴责程度明显较小。
(四)动机之辩:被害人借被告人报复父亲
尤为特殊的是,被害人在笔录中承认,其自幼与父亲关系紧张、自感遭受打骂,主动邀请杨某到家中并发生性关系,是想让父亲通过监控发现后报警,借机向公安机关反映家庭问题、报复父亲。换言之,杨某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被害人处理自身家庭矛盾、报复父亲的“工具”。本案系因被害人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告人事出有因,与主动猎取、侵害幼女的犯罪在动机和起因上有本质区别。
(五)恶性之辩:刚满十八、在校学生、初犯、行为节制
杨某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此前系在校学生,社会阅历浅、辨别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正处于生理成熟、易冲动、自控力薄弱的阶段。在被害人主动邀约、引诱下,杨某未能克制自己,但其行为过程中未对被害人实施亲吻、搂抱、抚摸等其他行为,在被害人提出中止时立即停止,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杨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结合其年龄、身份和具体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均明显较低。
(六)缓刑之辩:在“一般不适用缓刑”下论证例外
法释〔2023〕3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第十一条同时规定,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从严把握。这是本案适用缓刑的最大障碍。
但辩护人强调,“一般不适用”不等于“一律不适用”,其在文义上为特殊、例外情形保留了空间。是否适用缓刑,仍应回到刑法第七十二条,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杨某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依法减轻后可在三年以下量刑;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再犯危险低;被害人主动主导、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对其适用缓刑,既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有利于其继续完成学业、回归社会,恳请法院依法适用缓刑。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过程中被害人主动等主要辩护意见,认定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当庭予以释放。本案由一起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看似应当“从重、实刑”的奸淫幼女案件,最终在“一般不适用缓刑”的规则下成功适用缓刑,是辩护人以关键聊天记录固定“被害人主动主导”事实、系统论证从宽情节、精准把握缓刑例外的结果。
五、辩护启示:奸淫幼女案件(罪轻)辩护要点
结合本案,对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但事实特殊、被告人具备从宽条件的案件,辩护人应重点把握:
- 1.守住证据底线。幼女无同意能力,“自愿”不阻却犯罪,不应在定性上作无谓争辩;对确实构成犯罪、证据充分的,应转向罪轻辩护,争取认罪认罚从宽。
- 2.紧盯自首坦白。重点审查报警后是否在现场等待、有无逃跑、强制措施前是否如实供述,自首、坦白是减轻到三年以下、进而缓刑的前提。
- 3.用关键电子证据证明“主动”。完整搜集、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图片等,证明由谁邀约、谁主导,避免仅凭被害人陈述认定被告人引诱。
- 4.审查被害人认知与成熟度。通过其言行、经历、对性的认知,论证其心智早熟、被告人并非利用无知幼女。
- 5.查明起因与动机。对因家庭矛盾、被害人主动、被告人被利用等特殊起因,主张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小。
- 6.评估被告人个体情况。对刚满十八、在校学生、初犯偶犯、行为节制、未造成伤害的,主张情节较轻、再犯危险低。
- 7.全力促成赔偿谅解。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是重要酌定从宽情节,应尽早推动,确有困难的也要体现赔偿努力。
- 8.精准把握缓刑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非绝对禁止,应围绕情节较轻、悔罪、无再犯危险、有利于教育改造,逐项论证例外。
- 9.注意量刑衔接。缓刑以三年以下为前提,应先通过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谅解等把刑罚减至三年以下,再主张缓刑。
- 10.落实双向保护与罪责刑相适应。从严惩处是原则,但对事实特殊、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的案件,仍应区别对待、罚当其罪,避免“一刀切”。
奸淫幼女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但“从严”不等于“一律重判、一律实刑”,量刑仍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综合考量性关系的起因、双方的作用、被告人的年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和赔偿谅解等全部情节。对刚满十八周岁、在校学生、初犯偶犯,被害人主动主导、事出有因,被告人自首坦白、赔偿谅解、确无再犯危险的,依法在“一般不适用缓刑”的规则下仍有适用缓刑的例外空间。本案的成功办理,对同类事实特殊的奸淫幼女案件如何区分情况、精准量刑、依法争取缓刑,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