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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运输烟花 缺乏现实危险不批捕

2026-10-17 本站 0 次浏览

从事大规模烟花爆竹销售的许某某,在运输烟花爆竹途中,因未配备安全设备、设施且数量庞大被查获,以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孙伟伟律师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结合案发时的环境、车辆、装载及安全措施,论证案发时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公安在三十天内未予取保并报捕,辩护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批捕意见及检索类案,阐明本案与类案的本质区别,检察官采纳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许某某在拘留第三十七天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后持续跟进,最终在期限届满后解除取保,案件在侦查阶段办结。

一、基本案情

许某某从事大规模烟花爆竹销售业务,其在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由于运输过程中未配备任何安全设备、安全设施,且烟花爆竹数量庞大,公安机关以危险作业罪对许某某刑事立案,许某某被刑事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本案中,许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接受委托介入,通过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发过程、案发时周围的环境特点、当事人驾驶车辆的状况、所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等,提出根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许某某的行为不具有发生危险事故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危险。

孙律师据此起草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向办案单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但因案件在地方上影响较大,办案单位最终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报捕期间,辩护人向检察官提交了不批捕意见,同时提交了检索到的相关类案,通过分析比较,提出许某某的行为与相关案件存在本质区别。检察官最终采纳孙律师的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在拘留后的第三十七天成功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孙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程。取保候审期间,许某某多次被办案单位传唤,孙律师通过系统化分析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辅导其应对传唤,效果显著。最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办案单位主动为许某某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结。

三、争议焦点与辩护思路

(一)先立后破:危险作业罪的构成与辩护路径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体现了刑法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其构成要求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具有上述情形,还必须“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结合本案,辩护人确立“主体义务、行为情形、现实危险、行刑衔接、审查批捕”的辩护路径。

(二)核心之辩:“现实危险”是独立的犯罪成立条件

危险作业罪是具体危险犯,“现实危险”是独立的犯罪成立条件,是作为结果的危险,而非仅凭行为本身的违规程度即可推定。一般来说,“现实危险”应同时具备现实性、紧迫性、严重性,即危险客观存在、迫在眉睫、随时可能发生,且一旦发生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李某远危险作业案的裁判要旨指出,“现实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未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具体因素综合判断。实践中,通常以是否已出现重大险情或“小事故”(险情判断法)、是否足以导致法定后果(足以判断法)等加以甄别。

(三)结合本案:案发时不具有现实危险

结合案发时的具体情况,辩护人从多方面论证许某某的行为不具有“现实危险”:其一,从现场环境看,案发时运输所处的路段、周边环境是否空旷、是否远离居民区和人员密集场所,直接决定危险的波及范围;其二,从车辆状况看,车辆的性能、安全状况及装载、固定方式是否规范;其三,从行为对象看,涉案烟花爆竹是否为合格产品,而非伪劣、变质产品;其四,从时间和路线看,运输时间、路线是否经过合理安排。

本案中,许某某的运输行为在被查获时并未出现任何险情或“小事故”,未发生自燃、爆炸等征兆,危险在查获后即被及时消除。综合现场环境、车辆状况、产品情况及未实际发生险情等因素,其行为不具有随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紧迫性与严重性,不符合“现实危险”的法定要件。

(四)行为之辩: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

危险作业罪属于行政犯,以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前提,但行政违法并不当然等于刑事犯罪。对于烟花爆竹的运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运输许可、安全条件等设有规定,无证、无安全设施运输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只有当行为同时具备法定情形并达到“现实危险”程度时,才应受刑罚处罚。

同时,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明确列举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作业活动,应结合行为的危险性审慎判断,不能因数量庞大、地方影响较大,就将一般的行政违法拔高认定为犯罪。

(五)类案比较之辩:本案与类案存在本质区别

报捕期间,辩护人检索了相关类案并进行比较。危险作业类有罪案件通常具备已发生重大险情或“小事故”、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非法储存经营、无任何资质与应急能力、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执行等情节;而本案许某某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未发生险情、未造成后果,危险被及时切断,与上述案件存在本质区别,不应比照定罪。

(六)程序之辩:审查批捕阶段争取不批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与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即通常所说的“黄金三十七天”。

本案在报捕后,辩护人通过提交不批捕意见、检索类案并分析本质区别,充分论证许某某不具有“现实危险”、依法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许某某在拘留第三十七天成功取保候审。

(七)取保后跟进:推动侦查阶段办结

取保之后,辩护人持续跟进侦查进程,针对多次传唤进行辅导、稳定供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主张在取保期限届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推动案件在侦查阶段办结。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采纳辩护意见,以不具有“现实危险”、不构成危险作业罪为由,依法不批准逮捕;许某某在拘留第三十七天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办案单位主动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结,许某某未被移送审查起诉、未受到刑事追诉。

五、辩护启示:危险作业罪无罪辩护要点

结合本案,办理危险作业罪案件,辩护人应重点把握七点:

  1. 1.主体与义务审查。审查行为人是否从事生产作业、是否负有相应安全管理义务。
  2. 2.行为情形审查。严格对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三种情形,遵循罪刑法定,不任意扩大。
  3. 3.现实危险审查。这是核心,应围绕现实性、紧迫性、严重性,结合现场环境、车辆状况、产品情况和是否实际发生险情综合判断。
  4. 4.行刑衔接审查。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未达到现实危险的,应依法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5. 5.类案比较审查。检索并比较类案,阐明本案与有罪案件的本质区别,防止简单比照。
  6. 6.情节审查。结合初犯、合格产品、未发生事故、危险及时消除等情节,主张危险性不足。
  7. 7.程序辩护。在审查批捕阶段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取保后持续跟进,在期限届满时推动解除取保、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介入安全生产、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转变的轻罪,但事前预防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证明标准、放松危险判断。“现实危险”是法定的、独立的犯罪成立条件,必须有证据证明危险客观存在、紧迫、足以造成法定严重后果;不能仅凭数量大、违规重、影响大就作客观归罪。对于行政违法性质明显、未达到现实危险的,应依法通过行政手段处理,避免刑事手段过度扩张。本案的成功,是辩护人紧扣“现实危险”、以类案比较支撑、在审查批捕关键环节争取不批捕、取保后持续跟进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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