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精选典型案例 · 专业法律服务实录

技术开发定性帮信 数额存疑获缓刑

2026-10-18 本站 0 次浏览

近些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产业化、链条化、技术分工精细化的态势,诈骗团伙为隐匿身份、逃避打击,往往将网站搭建、软件制作、平台维护等技术环节外包给程序员或技术团队。受雇佣开发软件的技术人员,一旦其开发的软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往往被以诈骗罪共犯追究;而涉案软件的被害人损失动辄上千万元,一旦按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技术人员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孙伟伟律师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审查起诉阶段从主观认识、客观行为入手,成功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移送法院后,进一步从涉案软件与当事人代码的关联性、被害人损失数额的认定入手,切断巨额损失与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量刑关联,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当庭释放,辩护效果显著。

一、基本案情

唐某系一名软件程序员,受他人雇佣,按照上线要求开发多款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软件,所开发代码具备合约控盘、合约爆仓、充值等功能。唐某等人不参与软件后期运营,也不接触软件使用客户。

后公安机关查明,有被害人在一款名为“statiay”的虚拟货币交易App上进行投资,账户资金被清空,遂报案,称被诈骗资金共计1040余万元,单个被害人损失超过千万元。公安机关通过软件Logo溯源,发现唐某代码仓库中存有相同Logo,遂锁定唐某,唐某等人最初以诈骗罪被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人提出法律意见,检察机关将罪名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移送法院后,辩护人对被害人1040余万元损失能否作为量刑依据提出异议,最终法院对唐某适用缓刑、当庭释放。

二、办案经过

孙伟伟律师案发后接受委托介入。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代码开发过程、委托关系与报酬方式,查阅鉴定意见、溯源报告、被害人陈述及流水,确定分两层次推进辩护。

辩护人据此确定“先定性、后量刑”的思路:审查起诉阶段,围绕主观明知是概括明知还是具体明知、客观上是否参与诈骗、接触被害人、参与分成,论证其行为构成帮信罪而非诈骗罪共犯;一审阶段,围绕涉案软件与唐某代码的同一性、被害人损失的真实性与因果关系,切断巨额损失的量刑关联,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争取缓刑。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交详细法律意见书,成功促成罪名变更。一审阶段,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质证意见,并申请对代码功能、涉案软件的同一性进行审查,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唐某当庭释放、适用缓刑。

三、争议焦点与辩护思路

(一)定性之辩:技术帮助是诈骗罪共犯还是帮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确将“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列为帮助行为。软件程序员受雇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本质上属于该罪名规制范围。

根据2016年“两高一部”电信网络诈骗意见(法发〔2016〕32号)、2019年“两高”帮信罪司法解释(法释〔2019〕15号)及2025年“两高一部”帮信意见(法发〔2025〕12号),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参加诈骗团伙或与之形成稳定配合关系、提供技术支持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仅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未通谋、未参与后续诈骗、未参与分成的,以帮信罪论处。

需要强调的是,帮信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界分,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与程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翟某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入库编号2024-04-1-257-002)的裁判要旨明确: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但未与被帮助者就诈骗犯罪通谋、未实际参与后续诈骗、亦未参与违法所得分成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二)主观之辩:概括明知而非具体明知

诈骗罪帮助犯的明知是“具体明知”,要求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实施诈骗的基本事实有起码认知,表现为事前通谋或事中勾连;而帮信罪的明知多为“概括明知”,行为人仅知道被帮助者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不确切知道对方是谁、如何实施、实施何种犯罪。

结合本案,唐某按照上线的需求文档开发代码,对上线真实身份、软件由谁运营、客户是否被诈骗均缺乏具体认知,其主观属于“知道软件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的概括明知,而非“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积极配合”的具体明知,无通谋与共同诈骗的意思联络。

有学者指出,即便技术人员“单向明知”对方可能实施诈骗,只要双方未形成双向犯意联络,仍仅成立帮信罪,排除诈骗罪共犯。

(三)客观之辩:仅提供技术、不接触被害人、不沾资金

从犯罪构成角度,唐某的客观行为仅限于编写、交付代码,其行为边界清晰:

①不接触被害人。唐某不参与软件运营、不推广、不招揽客户,本案被害人甚至不知道唐某的存在,唐某也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②不掌握、不支配资金。被害人的投资款直接进入上游控制的账户,从未进入唐某账户,资金收取、划转、清盘均由上游实施,唐某无从介入。

③不参与分成。唐某仅按约定领取开发报酬,未按诈骗所得比例分赃,收益与诈骗结果不挂钩。

综上,唐某处于技术外包链条末端,仅提供一次性、可替代的技术帮助,符合帮信罪技术支持要件。

(四)关联之辩:涉案软件是否由唐某代码直接部署

进入一审阶段,辩护人对帮信罪不持异议,但被害人损失的认定,须以涉案“statiay”App系唐某代码直接部署为前提,而这一关联证据不足。

在案将“statiay”App与唐某代码关联的证据,主要是相同Logo、登录界面和首页,这些均属软件前端内容,任何第三方都可查看、复制。

据比特森林溯源报告,公安机关正是通过搜索相同Logo,发现唐某代码仓库中存有相同Logo,进而锁定唐某。这说明唐某的代码仓库处于开源状态,任何第三方都可查看、获取其中的Logo和代码,不能排除第三方抄袭、下载其开源代码另行部署“statiay”App的合理怀疑。软件同一性未经鉴定确认,不能仅凭前端Logo、界面相似即认定涉案软件系唐某代码直接部署。

(五)功能之辩:资金清空方式与代码功能不一致

辩护人进一步比对发现,被害人陈述的资金损失方式,与唐某代码的功能存在明显差异。

据司法鉴定意见,代码功能为合约控盘、合约爆仓和充值。所谓控盘、爆仓,是后台管理员通过控制行情涨跌、设置价格,使客户订单亏损、瞬间清零。

而被害人陈述,其在App操作中是系统提示“操作失误”导致账户金额突然清空,并非因行情被控而亏损;该功能与控盘、爆仓无关,唐某等当庭供述代码中并无“操作失误导致账户清零”功能。

涉案软件的资金清空方式与唐某代码功能不一致,进一步印证被害人使用的“statiay”App并非唐某代码直接部署,二者的同一性无法确认。

(六)数额之辩:1040余万元损失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认定被害人损失1040余万元,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自行打印银行流水,从流水中划出转账记录指为被骗资金,公安机关对资金实际去向未予核实,即据其划出的金额认定诈骗数额。

此种认定存在无法回避的问题:①银行流水只能证明被害人账户有相应资金进出,不能证明资金的性质为诈骗资金,更不能证明资金系在“statiay”App上被骗;②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数额相差悬殊,受案登记表显示其首次报案称损失为4万元,第一份笔录称损失754万余元,第二份笔录增加六笔转账、合计增加250万元,损失又变更为1040余万元;③不能排除资金来源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现、或系其他投资、其他犯罪团伙所致的合理怀疑。

认定被害人在“statiay”App上被骗1040余万元,仅有被害人一人笔录,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孤证依法不能定案,该数额不能作为定案与量刑依据。

(七)量刑之辩: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退赃

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案发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帮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唐某这种处于技术链条末端、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建议从轻并适用缓刑。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害人1040余万元损失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与被告人行为缺乏关联性,未作为量刑依据;综合唐某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退赃等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唐某当庭获释。

本案从最初指控诈骗罪、单个被害人损失逾千万元、面临十年以上重刑,到变更为帮信罪、切断巨额损失关联、最终适用缓刑,是辩护人分阶段辩护的结果。

五、辩护启示:技术开发人员涉诈变更罪名与无罪辩护核心点

结合本案,对受雇佣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涉诈案件,辩护人应重点把握以下要点:

  1. 1.先争定性。审查明知是对“诈骗”的具体明知还是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概括明知,是否存在通谋与双向意思联络。
  2. 2.审查软件性质。软件具有正常、合法用途、仅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主张技术中立、从宽;提供专门用于犯罪的软件的才从严。
  3. 3.界定行为边界。审查是否参与运营、接触被害人、资金是否进入其账户、是否参与分成,区分“提供技术”与“实施诈骗”。
  4. 4.审查软件同一性。开源代码、前端Logo、登录界面可被第三方查看、抄袭,不能排除他人另行部署,必要时申请同一性鉴定。
  5. 5.比对功能差异。涉案软件实际功能与代码功能不一致的,可切断关联。
  6. 6.严格审查损失数额。被害人自划流水、单方陈述,未经核实资金去向的属孤证;陈述矛盾、数额悬殊的,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7. 7.主张链条末端地位。技术外包人员作用可替代、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论证情节较轻。
  8. 8.用足从宽情节。坦白、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初犯偶犯的,依法从宽,争取不起诉、免刑或缓刑。

技术开发人员涉诈案件,最容易出现“以软件被用于犯罪倒推开发者通谋、以巨额损失倒推技术人员罪责”的客观归罪倾向。准确认定,必须回到技术人员对上游犯罪是否具体明知、行为止于开发还是延伸到运营、是否接触被害人与资金、是否参与分成。对于仅提供具有正常用途的软件、未通谋、未参与诈骗与分成的,应依法以帮信罪论处或不作犯罪处理;即便构成犯罪,也应结合其链条末端地位、认罪悔罪表现从宽,符合条件的适用缓刑。本案对同类技术外包、程序员涉诈案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遇到法律问题?我们随时在

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首次咨询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