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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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资金实为绩效 无占有目的不构罪

2026-10-17 本站 0 次浏览

担任公司销售总监的张某某离职后,公司启动内部审计,认为其侵占资金四百余万元并报案,张某某以职务侵占罪被拘留。孙伟伟律师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查明业务模式、交易过程、提成比例与绩效考核方案,论证公司所谓“截留资金”实为张某某团队应得的绩效收益,虽存在财务不规范,但自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办案人多次提审查明事实,张某某在拘留第三十天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后持续跟进,最终在期限届满后解除取保,案件在侦查阶段办结。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A公司销售部门销售总监,其团队负责公司销售活动。2021年,张某某从公司离职,离职后带走公司核心销售骨干。同年,公司启动内部审计程序,对张某某业务活动相关账目进行审计,认为张某某侵占公司资金四百余万元,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据此以职务侵占罪对张某某刑事立案,张某某被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四百余万元若被认定,属“数额巨大”,张某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关键,在于涉案资金的性质及张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接受委托介入,通过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张某某负责的业务模式、交易过程、提成比例、绩效考核方案,并据此提出,张某某不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所主张的“截留资金”,实际为张某某团队的绩效收益;虽然存在不符合财务规范的问题,但张某某自始至终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孙律师据此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办案人充分考虑后多次提审当事人,最终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在被拘留后的第三十天成功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孙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程。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某多次被办案单位传唤,孙律师通过系统化分析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辅导其应对传唤,效果显著。最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办案单位主动为张某某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结。

三、争议焦点与辩护思路

(一)先立后破: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与辩护路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来说,其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主体为本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象为本单位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达到数额标准。

结合本案,辩护人确立“主体身份、职务便利、财物归属、非法占有目的、经济纠纷、数额证据”的辩护路径,重点审查涉案款项究竟是公司财物,还是团队应得的绩效收益。

(二)财物归属之辩:涉案款项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即所有权归属于单位的财产。本案中,公司所主张的“截留资金”,需逐笔审查其来源与依据:相关款项是否对应张某某团队已经完成的销售业绩,是否属于按照绩效考核方案、提成比例应当发放给团队的绩效收益、销售提成。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及提成比例,销售人员在完成销售任务后,有权依约获得相应绩效与提成。这部分收益在性质上属于团队基于业绩应得的劳动报酬与激励,而非公司所有的财物。在应得绩效尚未足额结算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将团队收取的款项认定为“本单位财物”。

(三)核心之辩:张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职务侵占罪的核心,也是其与挪用资金罪相区别的关键。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看其是否采取虚假发票平账、做假账、销毁或隐匿账目、虚构支出、转移资金、删除交易记录等手段,使所占款项在单位账面上难以反映、意图永久不予归还。

本案中,张某某团队的销售业务真实发生、交易客观存在,其并未虚构交易、隐瞒业绩,也未做假账平账或销毁记录;相关款项的取得有绩效考核方案与实际业绩作为依据。团队在款项收取、走账方式上虽存在不符合财务规范之处,但这属于财务流程不规范的问题,本质上仅属于领取方式的瑕疵,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司财物。坚持主客观相一致,不能仅凭资金未按规范入账即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定性之辩:本案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公司与销售人员之间围绕提成、绩效、奖金产生的争议,本质上属于劳动争议、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章提出“经济纠纷”的出罪判断,强调应审查行为人占用资金与所主张的经济纠纷之间是否具有关联(“一体化关系”):当资金占用与绩效、提成争议直接相关、纠纷真实存在时,不宜简单认定为职务侵占。

本案中,张某某团队是否已足额领取绩效、公司是否依约结算提成,本身即存在真实争议。刑事手段不应成为公司解决内部薪酬争议、追讨账款的工具,将本应由民事、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纠纷上升为犯罪,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五)数额与证据之辩: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定罪唯一依据

公司主张的四百余万元,系其内部审计得出,应审查审计的口径、范围与依据,将团队应得的绩效、提成依法予以扣除,不能将全部存在争议的款项直接计为侵占数额。

同时,内部审计报告由公司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材料,立场并不中立,属于单方证据,尚需结合销售合同、绩效考核方案、提成发放记录、交易流水及相关证人证言综合判断。仅凭公司审计报告和报案材料,不足以认定张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相关数额严重缺乏证据支撑。

(六)主体与职务便利之辩

还应审查涉案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处于张某某在职期间、其当时是否仍具有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相关款项的取得是否确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于离职之后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甄别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与客观要件。

(七)程序之辩:取保后跟进推动侦查阶段办结

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主张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并在取保后持续跟进、辅导应对传唤,推动案件在侦查阶段办结。

四、案件结果

办案单位充分听取辩护意见,经多次提审查明涉案款项实为团队绩效收益、张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某某在拘留第三十天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办案单位主动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结,张某某未被移送审查起诉、未受到刑事追诉。

五、辩护启示: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要点

结合本案,办理职务侵占罪案件,辩护人应重点把握七点:

  1. 1.主体审查。审查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有本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2. 2.职务便利审查。审查款项取得是否确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 3.财物归属审查。审查涉案款项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对有依据的绩效、提成、奖金依法剔除。
  4. 4.非法占有目的审查。这是核心,应审查是否平账、做假账、隐匿销毁记录、意图永久占有,区分财务不规范与非法占有。
  5. 5.经济纠纷审查。对真实存在的劳动、薪酬争议,依法主张民事出罪,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6. 6.数额与证据审查。审查数额计算口径,依法扣除应得部分;不将单方审计报告作为定罪唯一依据。
  7. 7.程序辩护。把握拘留后取保的关键期,取保后持续跟进,在期限届满时推动解除取保、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

职务侵占罪常与公司内部的提成、奖金、绩效、股权等经济纠纷交织。刑事手段不是公司追讨账款、解决内部争议的工具;判断罪与非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款项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对于有制度依据、有业绩支撑、属于当事人应得的绩效收益,即便领取、走账方式不符合财务规范,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应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本案的成功,是辩护人还原业务模式、以绩效事实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在侦查阶段持续跟进、推动案件依法办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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