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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虚级非真犯 传销案件终取保

2026-10-18 本站 0 次浏览

近些年来,传销活动不断变换名目、隐蔽蔓延,以“互助养老”“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型伪装出现,极具欺骗性。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类案件中,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120人以上,或者收取传销资金250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刑期跃升至五年以上;而组织、领导者的认定、层级人数的计算,往往以系统、关系图、账户流水等表面数据为准,容易将级别虚高、名下挂靠、实际发展极少的人员一并拔高为“元老级”主犯。然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对象,是真正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关键作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仅注册、虚列层级、虚设挂靠、已退出的人员,依法应当从层级和人数中剔除;对于受蒙蔽参与、实际发展极少、获利微薄甚至反受损失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降低作用乃至不作犯罪处理。孙伟伟律师在当事人一度被认定为传销组织“元老级”人物、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面临五年以上重刑的情况下,通过精细化会见、系统培训和提交法律意见,提出当事人系核心主犯的犯罪工具、名下大量人员系挂靠、实际获利极少、真实的三级层级和30人门槛均未达到,最终在当事人被拘留后第三十天成功办理取保候审,辩护效果显著。

一、基本案情

张某系一名普通退休妇女。2025年前后,张某经人介绍,结识了从事“互助养老”“大家庭”项目的上游人员。上游人员以“互助养老”“终身一次投入3900元”“人人都能获得养老保障”等理念对其进行长期宣传、灌输。张某在对方持续“洗脑”下,加入该项目并缴纳费用、取得会员资格,随后按照项目规则联络身边人员参加聚餐、旅游等活动。

该项目对外宣称采用“5岗位6人分配机制”“5+2”“4+1”等运行模式,以参加者发展人员的数量、层级作为分配、返利依据。张某在系统中显示的级别为C3,其名下“盘”一度显示人数众多。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张某立案并刑事拘留。侦查初期,因张某系统级别较高、名下“盘”人数庞大,其一度被认定为传销组织的“元老级”人物,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办案经过

孙伟伟律师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接受委托介入。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详细了解项目的运作模式、加入资格、晋升机制、分配规则,以及张某的加入时间、级别由来、实际发展人员、实际收支情况,并对其进行系统的笔录培训,指导其客观、稳定地陈述真实情况。

会见中,辩护人查明:张某的C3级别并非基于其真实发展的下线数量,而是上游人员为诱导其继续发展、通过在大盘中虚增下线、拉人挂靠的方式为其“晋升”的;张某最初以“5+2”模式晋升,但随后发展的7人全部退出,退出人员前期投入的资金均由张某个人垫付;此后其名下“盘”基本再无发展,所谓业绩主要依赖上游人员在大盘中发展的人员挂靠,并非张某本人发展;张某自参与以来实际获利极少,反而因垫付退出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辩护人据此形成法律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系统论证张某系受蒙蔽参与、主观恶性小,C3身份虚高、实际发展下线极少,对传销组织的成立、发展、扩大没有起关键作用,系从犯乃至核心主犯的犯罪工具,且真实的三级层级、30人门槛均未达到,对其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意见最终被办案单位采纳,张某在被拘留后第三十天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三、争议焦点与辩护思路

(一)门槛之辩:三级以上、30人以上是入罪的法定门槛

根据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传销意见》),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才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三级以上”“30人以上”是本罪的入罪门槛,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因此,判断张某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必须查清其真实的层级和人数。这里的层级,是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人员之间真实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系统、关系图中的身份等级;人数也必须是真实加入、符合条件的人员。剔除挂靠、虚设、仅注册、已退出人员后,张某实际层级不足三级、人数不足30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层级之辩:C3身份虚高、虚列层级应予扣除

《传销意见》第七条明确,“层级”系指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二批)进一步明确:层级认定应进行实质审查,核心是身份、层级关系是否关联实际计酬、返利;对于不发生实际返利的虚列层级,以及用同一身份重复设立、营造组织假象的层级,均应自层级中扣除。

本案中,张某的C3级别是上游人员操控大盘、通过虚增下线、挂靠人头形成的“账面级别”,其与名下大量“下线”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上下线返利关系。该C3身份系虚列、虚高,不能作为认定其实际层级的依据,应当按照真实发生返利、真实形成上下线关系的链条重新核算其层级。

(三)人数之辩:挂靠、虚设、仅注册、已退出人员均应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明确:发展下线是指发展真实的他人参加,不包括自己重复注册、一人注册多个账号,也不包括冒用他人身份发展的情形;虚设的下线没有给传销组织带来新的人员,不应计入发展下线人数;仅注册会员、未实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未实际参加传销、未取得加入资格,不应计入成员人数;行为人本人投入、垫付的资金,应当在其犯罪数额中扣除。

本案中,张某名下“盘”的大量人员系上游在大盘中发展后挂靠而来,并非张某本人发展;其最初发展的7人已全部退出,退出资金由张某垫付;其本人既无重复注册,也未冒用他人身份。逐笔核对后,挂靠人员、虚设人员、仅注册人员、已退出人员均应排除,张某实际发展的人员数量极少,远未达到30人门槛。

(四)身份之辩:张某并非组织者、领导者,系从犯、犯罪工具

《传销意见》第二条规定,只有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或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才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受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

本案中,张某加入时,“3900元入门”“5岗位6人分配”“5+2”“4+1”等核心模式已经建立并成熟运转,其既未参与策划、发起,也未参与模式设计、资金管理,没有任何管理、决策权;其虽联络人员参加聚餐、旅游,但均是按上游指示进行,与参与人员之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张某在整个传销活动中处于被诱导、被利用的末端地位,本质上是核心主犯维系资金盘、扩大盘面的“犯罪工具”,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五)获利之辩:实际获利极少、反垫付受损,不具有“骗取财物”本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行为人通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骗取财物、非法获利。本案中,张某实际获取的收益极少,反而在“洗脑”下,为7名退出人员垫付了前期投入,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其名下“盘”的业绩虽在账面上增长,但收益主要被上游核心人员获取,张某并未实现非法占有,其本人投入、垫付的资金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

(六)主观之辩:受蒙蔽、被“洗脑”,主观恶性较小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故意犯罪。张某作为一名文化程度不高、信息闭塞的退休妇女,在“互助养老”“大家庭”等温情包装和上游长期灌输下,误认为该项目是惠及老年人的养老互助安排,主观上并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恶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无犯罪前科、无再犯危险,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案件结果

办案单位经审查,充分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系受蒙蔽参与、C3身份虚高、实际发展下线极少、对传销组织成立扩大未起关键作用、真实层级和人数未达门槛的意见,在张某被刑事拘留后第三十天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本案由一起当事人一度被认定为“元老级”人物、面临五年以上重刑的组织、领导传销案件,最终通过剔除挂靠、虚设、虚列的虚假层级和人数,将其认定为作用较小的末端人员,是辩护人坚持实质审查、穿透账面数据、严格区分组织者领导者与被利用工具的结果。

五、辩护启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要点

结合本案,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辩护人应重点把握:

  1. 1.守住入罪门槛。必须同时具备“层级三级以上、人数30人以上”,缺一即不构成犯罪。
  2. 2.实质审查层级。层级是真实的上下线返利关系,不发生返利的虚列、重复层级应扣除。
  3. 3.穿透核算人数。挂靠、虚设、重复注册、冒用身份、仅注册未购买、已退出的人员,均应排除。
  4. 4.区分身份等级与层级。系统中的C3、店长、总店长等称谓不等于实际层级,应按返利链条核算。
  5. 5.甄别组织者领导者。仅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或起关键作用者入罪,劳务性、末端人员不追究。
  6. 6.审查实际获利。获利极少、反垫付受损的,主张不符合骗取财物本质,本人投入垫付应从数额中扣除。
  7. 7.认定从犯或工具。加入时模式已成熟、无决策管理权、被上游利用的,主张从犯、降低作用。
  8. 8.审查主观明知。受“互助养老”“消费返利”等蒙蔽、被洗脑的,主张主观恶性小、无骗财故意。
  9. 9.用足程序与从宽。及时会见、稳定笔录、提交取保意见,对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的争取30天内取保。

传销案件隐蔽性强、电子数据庞杂,最容易出现以账面人数替代真实人数、以身份等级替代真实层级、以挂靠业绩拔高实际作用的倾向。辩护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对层级、人数、金额、作用逐一进行实质审查和穿透核算,把虚列、虚设、挂靠、仅注册、已退出的部分从犯罪事实中剔除,把被蒙蔽、被利用、获利微薄的末端人员与真正的组织者、领导者区分开来。对未达三级30人门槛的,应坚持无罪;对确属从犯、犯罪工具的,应依法从轻、减轻;对认罪悔罪、无社会危险的,应及时争取取保候审。本案的成功办理,对同类涉“互助养老”“消费返利”等新型传销案件如何穿透账面数据、准确认定层级人数和地位作用,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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