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爱国学、风水的纪某某拜入“大师”门下成为大弟子,介绍亲友看事、做法事,因“看事不准”多人报案,大师以诈骗罪被拘,纪某某作为大弟子被以共犯一并拘留。孙伟伟律师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查明纪某某拜师前后实际花费四十余万、对大师深信不疑,本人同样是被害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与大师没有犯意联络;公安在三十天内未予取保,案件报捕后,孙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与检察官沟通,确定其被害人身份,纪某某在拘留第三十七天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后持续跟进,最终在取保期限届满后解除取保,案件在侦查阶段办结。
一、基本案情
纪某某因热爱国学、风水,长期学习相关知识,后拜入某大师门下,成为大师的大弟子。期间,纪某某介绍多人至大师处看事、做法事,并收取部分“功德金”。因看事不准,多人到派出所报案,大师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纪某某因系大师大弟子、帮助大师介绍客户获利,被作为共犯一并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纪某某是否属于诈骗共犯,还是同样受骗的被害人,成为本案的关键。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接受委托介入,详细询问当事人案发经过,发现纪某某本人对大师非常信任,其在拜师前后实际花费的资金高达四十余万,本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案件被害人而非犯罪嫌疑人。
孙律师通过调取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起草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系统培训当事人应对办案机关提审的技巧,辅导其还原案件事实。但因涉案金额较大,公安机关在三十天内未能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报捕后,孙律师通过与检察官沟通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官采纳了孙律师的意见,确定纪某某的被害人身份,在纪某某被拘留后的第三十七天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孙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程。取保候审期间,纪某某多次被办案单位传唤,孙律师通过系统化分析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辅导其应对传唤,效果显著。最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办案单位主动为纪某某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结。
三、争议焦点与辩护思路
(一)先立后破:风水算命类诈骗罪的构成与辩护路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风水、算命类案件,其诈骗的核心通常表现为:虚构“大师”“道长”等身份,虚构“看事”“做法事”“化解灾祸”的功效,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功德金”“香火钱”。
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的宗教信仰、民俗文化与以迷信为幌子的诈骗存在本质区别,应审查行为人是否虚构身份、虚构事实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本案,辩护人确立“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犯意联络、被害人身份、审查批捕”的辩护路径。
(二)定性之辩:纪某某是被害人而非共犯
纪某某在拜师前后实际花费的资金高达四十余万,并有转账记录可查。其本人对大师的“神通”深信不疑,同样是被大师虚构的事实所蒙蔽、所欺骗的对象。
从常理反推,一个真正的诈骗共犯,不可能在骗局中自掏腰包、先后投入四十余万,更不可能将自己置于与其他被害人相同的受骗境地。纪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更符合被害人而非诈骗共犯,依法应当作为被害人对待。
(三)主观之辩:没有诈骗故意,与大师无犯意联络
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对“诈骗”这一具体犯罪具有明知,并通过事前通谋或事中意思联络形成共同诈骗的犯意。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的解读亦指出,诈骗罪帮助犯的明知是“具体明知”,行为人之间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本案中,纪某某主观上同样相信大师能够“看事”“做法事”,并不知道所谓功效系虚构,更不知道大师是在实施诈骗,其与大师之间并无共同诈骗的犯意联络。其介绍他人看事、收取部分“功德金”,主观认知是正常的拜师、介绍与随喜,而非参与分赃,不符合诈骗罪共犯的主观要件。
(四)客观行为之辩:介绍行为中性,无非法占有目的
从客观行为看,纪某某并未虚构“大师”身份、设置骗局,也未决定“功德金”的数额与去向,其仅实施了介绍他人到大师处看事的行为。这一介绍行为本身是中性的,在其不明知骗局的情况下,不能等同于诈骗的组织或帮助行为。
同时,应当审查纪某某是否实际非法获利:其收取的部分“功德金”与其自身先后投入的四十余万相比,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实际分赃,均应有证据证明。卷内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纪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实际取得诈骗所得。
(五)身份标签之辩:“大弟子”不等于犯罪骨干
纪某某虽被称为“大弟子”,但这一身份标签并不等于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骨干成员。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应看其实际参与程度、所起作用以及是否参与分赃,不能仅凭“大弟子”的名号即作客观归责。
(六)程序之辩:审查批捕阶段争取不批捕
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间,是争取不批捕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案公安机关在三十天内未予取保,案件报捕后,辩护人在审查批捕阶段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锁定纪某某的被害人身份,论证其不构成诈骗共犯。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纪某某在拘留第三十七天成功取保候审。
(七)取保后跟进:推动侦查阶段办结
取保之后,辩护人持续跟进侦查进程,针对多次传唤进行辅导、稳定供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主张在取保期限届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推动案件在侦查阶段办结。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纪某某系被害人、不构成诈骗共犯,依法不批准逮捕;纪某某在拘留第三十天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办案单位主动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结,纪某某未被移送审查起诉、未受到刑事追诉。
五、辩护启示:风水国学类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
结合本案,办理风水、国学、算命类诈骗案件,辩护人应重点把握七点:
- 1.罪名前提审查。区分正常宗教信仰、民俗文化与以迷信为幌子的诈骗,审查是否虚构身份、虚构事实。
- 2.非法占有目的审查。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际取得财物。
- 3.犯意联络审查。诈骗罪共犯须具体明知是诈骗并具有事前通谋或事中意思联络,无犯意联络者不构成共犯。
- 4.被害人身份审查。对本人也投入资金、同样受骗的当事人,依法主张认定为被害人。
- 5.客观行为审查。介绍行为在不明知骗局时具有中性,应审查是否分赃、是否实际获利。
- 6.身份标签审查。“弟子”“大弟子”不等于犯罪骨干,不能仅凭标签客观归责。
- 7.程序辩护。在审查批捕阶段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取保后持续跟进,在期限届满时推动解除取保、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
国学、风水、信仰本属个人自由,正常的宗教文化、民俗活动受法律保护;只有行为人虚构身份、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才构成诈骗。在组织化、团伙化的迷信诈骗案件中,必须区分组织策划者与被蒙蔽、被利用的追随者,不能因“弟子”身份、介绍行为就一律作为共犯。对本人也投入巨资、同样受骗、无诈骗故意的当事人,应依法认定为被害人、及时出罪。本案的成功,是辩护人在审查批捕关键环节以证据锁定被害人身份、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共同犯罪、取保后持续跟进共同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