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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局外挂须鉴定 证据不足不批捕

2026-10-18 本站 0 次浏览

近些年来,网络直播与游戏、博彩相互交织,衍生出一类新型的“诈赌”案件:行为人借助网络直播开设游戏、设置赌局,吸引观看者下注,同时使用“外挂”软件修改游戏参数、控制输赢结果,进而非法占有下注资金。此类案件外观上是“网络赌博”,实质上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2011年“两高”诈骗刑事案件解释,诈骗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网络赌博犯罪意见,单纯赌博、开设赌场的,法定刑明显为轻。准确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欺诈”是否足以控制输赢、被害人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然而实务中,容易出现“只要用了外挂、有人输钱,就将全部下注金额认定为诈骗”的倾向,忽视被害人的真实认知状态,也忽视外挂真伪、操控场次的证据审查,从而造成客观归罪、量刑失衡。孙伟伟律师在当事人因网络直播设局、使用外挂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涉案金额八十余万元、面临十年以上重刑的情况下,通过会见、申请调取证据和提交不批捕意见,提出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外挂须经鉴定、后台数据须调取、实际操控场次与金额不清,最终在当事人被拘留后第三十七天,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辩护效果显著。

一、基本案情

孙某某早年沉迷于一款网络竞技游戏,因长期下注产生巨额亏损,后一时糊涂,与他人合作,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开设游戏、设置赌局,吸引观看者进入直播间下注对赌,并在部分游戏中使用“外挂”软件,意图操控游戏结果。

本案主要“被害人”李某,长期参与同类游戏下注活动,此前曾多次因同类游戏输钱后,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索回款项。在本案大额下注期间,李某与孙某某的聊天记录中,出现“没赢过”“以前输了一百多万,基本都要回来了”“我的想法是一起搞老板的钱”“要么还有一个办法,不起诉,直接查到信息,去他老家报警”等表述。后李某因输钱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孙某某立案并刑事拘留,认定涉案金额八十余万元。

孙某某被拘留后,因涉案金额超过五十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一度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办案经过

孙伟伟律师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接受委托介入。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详细了解孙某某开设直播游戏、设置赌局、使用外挂的具体经过,以及李某参与下注、双方聊天、资金往来的全过程,并对其进行系统的笔录培训,指导其客观、稳定地陈述真实情况。

会见中,辩护人查明:孙某某供称其并非对每一局都操控,自然输赢与操控输赢场次大致各半,外挂具备后台操作记录功能;李某对该类游戏的模式、风险乃至“老板”可能用外挂,具有清晰认知,并非被蒙在鼓里。辩护人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和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申请恢复、调取双方完整聊天记录、李某同类报案记录、外挂后台数据、直播及游戏账号后台数据与回放,并核查李某是否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诈骗罪定性存在争议、关键证据未落实、孙某某无逮捕必要的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孙某某在被拘留后第三十七天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三、争议焦点与辩护思路

(一)核心之辩: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与欺骗无因果

诈骗罪的客观构造是一条环环相扣的因果链: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取得财物→遭受损失,任何一环缺失即不能成立。“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诈骗罪区别于赌博等罪的核心要件。

本案中,李某长期参与同类游戏,对运营模式、风险、乃至“老板”可能作弊具有明确认知,其大额下注并非基于对游戏公平性的信赖,而是主动追求风险收益,甚至预先设计了“输钱后通过报案、查到信息去老家报警”的索回路径,并提出“一起搞老板的钱”。这表明,李某下注时,并未对“游戏公平、结果偶然”产生错误认识;其交付财物,源于自身的赌博投机与“反杀”意图,而非孙某某的欺骗。欺骗行为与处分财产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断裂,缺少诈骗罪的核心环节。

(二)证据之辩:被害人删减记录、非法获取公民信息

证据的完整性是还原被害人主观认知的前提。本案李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存在刻意删减、筛选,隐瞒了其未陷入错误认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撤案为名索财等关键内容;其还曾告知孙某某家属删减过记录。

与此同时,李某被指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孙某某及其家属、其他主播、游戏相关人员的公民身份信息。刻意删减、筛选证据的行为,恰恰反证李某知晓相关内容不利于其“被骗”的主张;而其事前掌握对方身份信息、准备报案索回,进一步说明其并非陷于错误的普通参赌者。辩护人据此申请恢复、调取完整原始聊天数据和李某的同类报案记录,以查明其真实认知状态。

(三)数据之辩:外挂须鉴定、后台数据须调取

外挂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备操控功能、实际操控了哪些场次,均属于专门性问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并调取外挂后台操作数据、直播账号与游戏账号的后台数据及直播回放。依据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或者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中,孙某某供称自然输赢与操控输赢场次大致各半。若外挂未经鉴定、后台数据未调取,便无法确认外挂的真实功能、无法区分哪些场次系操控、哪些系正常概率结果,认定其使用外挂控制输赢的事实便缺乏客观依据。辩护人据此提出:不能鉴定外挂、不能调取后台数据的,认定孙某某诈骗即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罪名之辩:诈骗与赌博,以“控制输赢程度”为界

网络直播游戏下注可能涉及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研究文章将“诈赌”分为“结果欺诈”“赌资欺诈”“规则欺诈”,并指出区分“圈套型赌博”与“赌博型诈骗”的关键,在于欺诈对输赢的控制程度:仅引诱参赌或增加赢面、不能控制输赢的,属赌博;足以支配、控制输赢、单方决定结果的,才构成诈骗。

据此,在本案操控场次不清、外挂功能不明的情况下,至少部分场次属于输赢仍具偶然性的赌博,而非被完全控制的诈骗。若不能证明孙某某对相应场次的结果形成了实质控制,便不能将该部分行为以诈骗罪论处,至多评价为赌博类违法犯罪。

(五)金额之辩:按实际操控场次穿透核算

诈骗数额是量刑的核心,但根据责任主义,行为人只对自己实际操控的场次款项负责。本案八十余万元,系直播间全部下注、往来资金的累计,操控场次与自然输赢场次款项混杂。

辩护人据此提出:应当依据外挂后台数据,逐场核对、穿透核算,将正常概率下自然输赢的款项从诈骗金额中剔除;自然输赢部分即便作为赌资依法处理,也不能计入诈骗数额。在未调取后台数据、无法逐场区分的情况下,将全部金额认定为诈骗,属于以总额倒推、客观归罪,既可能虚增犯罪数额,也直接导致量刑畸重。

(六)量刑之辩: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无逮捕必要

从程序与量刑看,孙某某系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相关意见,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

孙某某系因自身沉迷游戏、巨额亏损后一时糊涂参与,并非以诈骗为业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案发前即主动协商退赔、签署还款协议,仅因账户被冻结未能退赃,现仍愿全额退赔。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打击报复等社会危险性,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亦有利于其筹集资金、退赃挽损。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充分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李某未陷入错误认识、外挂须经鉴定、后台数据须调取、实际操控场次与金额不清、孙某某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无逮捕必要的意见,依法对孙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孙某某在被刑事拘留后第三十七天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本案由一起当事人被以诈骗罪追诉、涉案八十余万元、面临十年以上重刑的网络直播“诈赌”案件,最终通过严格审查被害人主观认知、坚持外挂与后台数据鉴定、穿透核算操控场次,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从诈骗指控中剥离,是辩护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证据裁判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结果。

五、辩护启示:网络直播游戏“诈赌”型诈骗辩护要点

结合本案,办理网络直播开设游戏、设赌局、使用外挂类案件,辩护人应重点把握:

  1. 1.紧扣错误认识。审查被害人是否明知游戏风险、作弊可能,不知者才可能被骗。
  2. 2.审查因果链条。欺骗、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取得财物、受损,一环缺失即不成立。
  3. 3.识别职业“被害人”。反复参赌、报案索回、预设追赃路径者,主张其未陷于错误。
  4. 4.调取完整记录。被害人删减、筛选聊天记录的,申请恢复原始数据并质证。
  5. 5.关注非法取证。被害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以撤案索财的,削弱其指控可信度。
  6. 6.坚持外挂鉴定。外挂功能、操控场次属专门性问题,未鉴定不得据以定罪。
  7. 7.调取后台数据。以后台记录、直播回放逐场核对,区分操控与自然输赢。
  8. 8.把握罪名界分。以“控制输赢程度”区分诈骗与赌博,控制不了的不以诈骗论。
  9. 9.穿透核算金额。自然输赢款项从诈骗数额中剔除,不以总额倒推。
  10. 10.用足从宽情节。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争取不批捕、取保。

网络直播“诈赌”兼具赌博的射幸外观与诈骗的操纵实质,最容易出现“见外挂即认诈骗、以全部下注总额倒推、以输钱结果代替错误认识审查”的倾向。辩护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和证据裁判,把被害人的主观认知、欺骗与处分的因果关系、外挂的真伪鉴定、后台数据的逐场比对、金额的穿透核算,作为审查的重心:对被害人明知风险、主动投机、预设报案索回的,主张其未陷入错误认识;对外挂未经鉴定、后台数据缺失、操控场次不明的,坚决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确属自然输赢、仍具偶然性的场次,依法区分罪名、剔除金额。本案的成功办理,对同类“诈赌”案件如何认定错误认识、审查电子数据、控制归责范围,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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